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12國民基本教育的延長,係依據那一個法律規定「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A)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