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鐵路◆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甲、乙、丙成立合夥,共同經營餐廳,約定各出資1千萬元。甲、乙均已出資1千萬元,用於購買生財 器具。甲、乙、丙對丁廠商,尚有1百萬元應付帳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有
(B)甲、乙、丙就1百萬元應付帳款之債務,不負補充連帶責任
(C)甲、乙對丙之1千萬元債權,亦構成合夥財產
(D)甲、乙、丙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1百萬元應付帳款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wen 高三下 (2018/06/25)
(A)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看完整詳解
1F
曾凱琳 高二上 (2018/06/25)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9 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3F
國三下 (2018/12/28)

(C)合夥之出資,德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民法第667條第2項參照)。甲、乙對丙的債權,即財產權之一種,亦得構成合夥財產。

12甲、乙、丙成立合夥,共同經營餐廳,約定各出資1千萬元。甲、乙均已出資1千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