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購入大量第二級毒品,分別以夾鏈袋包裝,並置放於黑色皮包內。A知情後向警方檢舉,並配合警察 辦案,撥打甲的行動電話,一旁的乙代甲接聽電話,A向乙表示「要拿東西」,乙約A在醫院前交付毒 品,甲隨即與乙開車前往。甲問A「要幾個?」,並交代乙下車交付毒品,甲、乙立即遭埋伏之員警逮 捕,在甲的小客車上扣獲其他毒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向警察所為之證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B)警察偵查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C)乙是共同正犯,警察對乙不能施以偵查技術之「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D)法院審理時,對甲及其辯護人提示A之警詢證述及告以要旨,二者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筆錄聲明 異議,證詞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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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51), C(23), D(772), E(0) #181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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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173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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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838

A.A乃證人,故其於審判外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釣魚辦案屬「提供機會」者,即非「陷害教唆」,固為「合法」手段。

C.釣魚辦案屬合法犯罪偵查技術,因而取得證據亦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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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4946
D: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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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252
題目爛死了沒有說甲是要買來自己吸還是賣
怎知道是陷害還是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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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23080
未解鎖
(A)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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