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核發建築許可
(B)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
(C)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
(D)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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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4), C(205), D(1445), E(0) #2782098
統計: A(26), B(34), C(205), D(1445), E(0) #2782098
詳解 (共 10 筆)
#5403262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只有負擔處分才須給人民陳述意見
(A)授益處分
只要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事由,可不聽人民陳述意見
(B)
稅捐稽徵法35條規定要先申請復查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第七款: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C)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第八款: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D)釋字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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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487
負擔處分,應給與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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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520
補充(D)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編註:免職)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5項:「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編註:免職)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編註:免職)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5項:「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編註:免職)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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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323
C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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