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公務員之兼職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離職後 2 年,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B)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後,得有條件兼任國立大學講師
(C)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後,得兼任營利事業董事及獨立董事
(D)擔任公益財團法人之董事,不需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1399), C(120), D(93), E(0) #2782092
統計: A(40), B(1399), C(120), D(93), E(0) #2782092
詳解 (共 5 筆)
#5848935
已修法!!
公務員服務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14 條
1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15 條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22
0
#5648640
服務法已修法
現行法為服務法第15條,網址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38&flno=15
現行法為服務法第15條,網址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38&flno=15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