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市政府因應嚴重天災,通知古蹟所有人辦理緊急修復。該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A)事實行為
(B)行政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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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108), C(792), D(307), E(0) #2782099
統計: A(584), B(108), C(792), D(307), E(0) #2782099
詳解 (共 8 筆)
#5133223
這題不是對公物的一般處分,
是對古蹟所有人的行政處分。
>因有些古蹟仍有住人,需緊急進行修復避免危及生命,有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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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602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如限期未提計畫修復,會處30萬-200萬罰鍰。
對相對人具有規制性且發生不利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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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650
第 24 條 第一項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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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073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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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498
一開始我也以為是對物一般處分
但想想應該是對人一般處分
就跟土石流來,然後當地政府公告特定區域的居民儘速撤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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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4069
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24號(105年3月10日)略以:
高雄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通知菸酒公司修復其管理範圍內古蹟。法院認定此為「行政處分」,因其對特定對象(古蹟所有人)作出單方意思表示,附帶義務並具法律約束力。
2.最高行政法院 106年度判字第349號略以:法院確認,文化資產保存法若有緊急必要,可以立即通過暫定古蹟通知相對人進行保全。此種「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緊急保護」的行為,即屬行政處分,因具有法律效果,不必先舉辦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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