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原則上非屬訂定法規命令所應踐行之程序?
(A)擬定法規命令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周知
(B)擬定法規命令之機關應提供一定之期間讓人民陳述意見
(C)擬定法規命令之機關應載明該法規命令訂定之依據
(D)訂定法規命令均應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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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10), C(63), D(1472), E(0) #2782097
統計: A(60), B(110), C(63), D(1472), E(0) #2782097
詳解 (共 9 筆)
#5152986
(D)非均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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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125
應行聽證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法規明文規定、有舉行聽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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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352
應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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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726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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