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政府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在會計法中並未加以規範?
(A)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B)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其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C)對內之會計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編製之
(D)成本計算表為動態之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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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5), C(368), D(55), E(0) #843963

詳解 (共 2 筆)

#1108203
(C)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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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086
第 21 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
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
    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
    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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