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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9218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9218

年份:101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2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會計事務簡單之機關,該事務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科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B). 主辦會計人員與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均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C). 辦理交代之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
(D).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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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81264
未解鎖
1.主辦會計人員:五日內交代清楚(後任於...
(共 1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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