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之法定共用部分?
(A)管理員室、交誼廳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C)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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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52), C(25), D(16), E(0) #1255853
統計: A(133), B(52), C(25), D(16), E(0) #1255853
詳解 (共 2 筆)
#157016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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