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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下列有關行政罰裁處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保全證據之措施,必要時並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B)即使為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行政機關亦無扣留之權限
(C)行政機關必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行為人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D)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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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FINA 高三上 (2016/04/16)
A)C)第34條
B)第36條
D)第42條
2F
受任或直上 大三上 (2023/10/06)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12 下列有關行政罰裁處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