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時,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