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與徵稅機關約定納稅義務人不依限繳納稅款時,由該第三人繳納者,屆時該第三人固有按照稅款數額支付金錢之義務,惟此係依契約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非公法上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所稱之納稅義務人不包含此項第三人在內,此項第三人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時,自無同條之適用,如無確定之給付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不得對之強制執行。至於營業稅等無論對於納稅義務人是否得請法院追繳欠稅,對於此項第三人非別有執行名義亦不得對之為強制執行。(司法院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院字第二五九九號解釋)
12 以下有關現行所得稅法中法定之納稅義務人的判斷,何者錯誤? (A)房屋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