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之規定,關於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薄纖維製品餘燃時間不得超過十秒
(B)厚纖維製品碳化面積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C)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不得超過十秒
(D)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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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269), C(224), D(146), E(0) #589680
統計: A(670), B(269), C(224), D(146), E(0) #589680
詳解 (共 6 筆)
#850793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合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碳化距離: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五)接焰次數:
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合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碳化距離: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五)接焰次數:
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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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369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A),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方公分以下(B)。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D)。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C);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第 11 條 各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防焰性能:
一、地毯:餘焰時間在二十秒以下;碳化距離在十公分以下。
二、纖維製品:
(一)餘焰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三秒以下,厚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
(二)餘燃時間:薄纖維製品在五秒以下(A),厚纖維製品在二十秒以下。
(三)碳化面積:薄纖維製品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下,厚纖維製品在四十平方公分以下(B)。
三、試體為於點火時間內著火之纖維製品: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同第二款規定。
四、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在二十公分以下(D)。
五、試體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接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
六、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在十秒以下(C);餘燃時間在三十秒以下;碳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試驗數值之計量單位,時間以秒計,長度以公分計,面積以平方公分計,以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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