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在某些情形下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 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下列何者不符前述之規定?
(A)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C)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
(D)受本條例第 29 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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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81), C(988), D(87), E(0) #103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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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458
第6條(申請經營經紀業不予許可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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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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