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其外牆
與廠區外鄰近收容人數為 300 人之零售市場,至少應有多少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A)10
(B)20
(C)3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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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482), C(1905), D(184), E(0) #1608942
統計: A(181), B(482), C(1905), D(184), E(0) #1608942
詳解 (共 5 筆)
#2585766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n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n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n
(一)古蹟。n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n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n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n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n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n
(一)古蹟。n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n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n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n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
n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n
一、甲類場所:n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n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n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n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n
一、甲類場所:n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n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n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n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31
0
#5491442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1.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
一、古蹟、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
2.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上:
二、甲類場所除了第六目
三、乙類場所除了第三目、第四目
四、 前項收容人員在300人以上者
五、甲類場所第六目+乙類第三目+第十二目其收容人員在20人以上者
3.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20公尺:
公危場所(包含製造、儲存、販賣)
4.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10公尺以上:
除了前三項之外的場所(停車場)
5.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6.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4
0
#5402107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十二條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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