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而得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
1F p92142 高三下 (2020/06/24)
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並即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之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應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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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cy 大二下 (2022/08/09)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①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②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③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④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