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6 號解釋,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下列何者?
(A)因地勢自然形成之河流
(B)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
(C)連接水陸之航道
(D)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39), C(21), D(361), E(0) #710318

詳解 (共 2 筆)

#986940
解釋字號釋字第 326  解釋公布日期民...
(共 1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328069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年10月8日
 
解釋爭點
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公告之原有「行水區」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 
 
解釋文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依同法第三條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而言。至於因地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仍不包括在內
 
理由書
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都市計畫法第三條定有明定。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依首開規定合理規劃所設置,且依其第二項規定「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之河道。足見此種河道所使用之土地原非河道,依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至由於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土地,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既非依都市計畫法所設置,自不屬上述之公共設施用地,縱將之改稱為河道,亦同。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劃定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乃為使用管制事項而設,與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二者並不相同。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