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向何機關請求之?
(A)中央主管機關
(B)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C)該管地政事務所
(D)該管稅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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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6), C(0), D(0), E(0) #911991

詳解 (共 2 筆)

#1519393


 第五十條 (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程序)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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