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已修改條文
第 27 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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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運送旅客前,發現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未通報旅行業者;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時,未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或未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
舊條文
十五、運送旅客前,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或租用遊覽車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
12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導遊人員於遊覽車運送旅客前應查核的事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