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始得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屬之?
(A)預算案
(B)大赦案
(C)條約案
(D)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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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000), C(111), D(4206), E(0) #2064386

詳解 (共 9 筆)

#3603373

憲法第58條第2項: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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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727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2. 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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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93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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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132
釋憲-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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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8576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法條預、戒大宣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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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936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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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738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宣解預媾大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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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929

(D) 釋憲案→行政院不會對立法院提出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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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461
第3條(行政院)    二、行政院對於立...
(共 4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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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50289
未解鎖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依法須提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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