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第 20 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12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