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 4 條 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
人口販運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12 依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各地方檢察署應多久邀集轄區內治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