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改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9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新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已無此規定,建議刪題。
【已刪除】12 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德行成績考列為丁等者應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