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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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4/10/22)
第 11 條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看完整詳解 |
2F meii 大三上 (2021/04/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09009759 4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十五條 學校接獲第十三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二條規定 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 17 條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 舉人是否受理。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 成小組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