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覆議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B)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 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C)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 15 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 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 者,原決議失效
(D)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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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365), C(2198), D(459), E(0) #1858329

詳解 (共 7 筆)

#3052354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核可(立法院職權使法32條)

(B)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由立法院邀 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立法院職權使法33條)


(D)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7日內舉行臨時會,15日內處理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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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847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B)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C)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 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5 條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 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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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548
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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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67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第 35 條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第4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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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668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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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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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4903

A 經總統核可

B 「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D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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