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該人民有下列何種情事,須待其原
因消失後強制出境?
(A)懷胎 2 月以上
(B)生產、流產後 2 月未滿
(C)罹患疾病
(D)強制其出境有受政治迫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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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7), C(15), D(49), E(0) #1650674
統計: A(20), B(227), C(15), D(49), E(0) #1650674
詳解 (共 3 筆)
#3277013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8 條
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
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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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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