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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查察非法入出國等案件,得行使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暫時留置
(B)進入營業處所
(C)攔停交通工具
(D)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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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i Je 高三下 (2017/08/02)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查察非法入出國等案件,得行使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暫時留置 §64(.....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Nicole Li 高三下 (2017/07/14)

入出國移民法

第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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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Jocelyn Lin 小二下 (2023/06/26)
第 64 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A)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B)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C)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D)拘留→為行政罰,屬行政處分一種,此處不適用

12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查察非法入出國等案件,得行使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