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幾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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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189), C(48), D(1), E(0) #1869178

詳解 (共 3 筆)

#2998257
戶籍法第16條第2項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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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068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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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全戶遷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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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1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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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登記 戶籍法§16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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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8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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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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