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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何程序而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A)公務員所屬之各級院、會及省(市)政府移送
(B)警察局移送
(C)調查局移送
(D)被害人檢舉、告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全國榜首 高一上 (2017/05/2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A.職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公懲組§1)。

B.懲戒要件: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公懲§2):

a. 違法。

b.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C.懲戒移送:

a.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18)。

b.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 2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19Ⅰ)。


以上摘錄陳怡如編著法院組織法大意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3)
(A)公務員所屬之各級院、會及省(市)政府移送(O;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B)警察局移送(X;不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C)調查局移送(X;不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D)被害人檢舉、告訴(X;不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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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何程序而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A)公務員所屬之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