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何程序而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A)公務員所屬之各..-阿摩線上測驗
1F 全國榜首 高一上 (2017/05/2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A.職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公懲組§1)。 B.懲戒要件: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公懲§2): a. 違法。 b.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C.懲戒移送: a.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18)。 b.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 2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19Ⅰ)。 以上摘錄陳怡如編著法院組織法大意 |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3)
(A)公務員所屬之各級院、會及省(市)政府移送(O;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B)警察局移送(X;不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C)調查局移送(X;不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D)被害人檢舉、告訴(X;不得依其為公務員懲戒事件之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