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九十九年 代號:1509 頁次:4-2
修正為
(D)九十九年
原本題目:12 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得予標租的土地,其租期最長多久? (A)十年 (B)二十年 (C)五十年 (D)九十九年 代號:1509 頁次:4-2
修改成為12 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得予標租的土地,其租期最長多久? (A)十年 (B)二十年 (C)五十年 (D)九十九年
平均地權條例 55之2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巿、縣(巿)或鄉(鎮、巿)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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