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國家設官分職,各有職掌,旨在分別負責,以共同達到國家目的。然基於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依法稱之為: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職務協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85), B(66), C(93), D(46), E(0) #427404
統計: A(2185), B(66), C(93), D(46), E(0) #427404
詳解 (共 1 筆)
#674797
依我國法制,委任為「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所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託則包括「行政程序法」15條第 2項及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ㄓㄧ部分,委託不相關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份,委 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前者稱為職務委託,乃將機關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或個人辦哩,例如環保局將汽機車檢驗交由車行處理。
委辦則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則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