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土地權利書狀因下列何項原因而請求補給時,應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
(A)滅失
(B)抵押
(C)信託
(D)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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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12), C(9), D(20), E(0) #167302

詳解 (共 1 筆)

#1268471

土地法 79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

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

    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

    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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