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規定中,不包含下列那項陳述?
(A)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B)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
(C)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D)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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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3816), C(352), D(296), E(0) #355157
統計: A(387), B(3816), C(352), D(296), E(0) #355157
詳解 (共 10 筆)
#1044988
| 第 64 條 |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 二條規定。 |
| 第 56-1 條 |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 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 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 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 |
| 第 56-2 條 |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
| 第 56-3 條 | 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 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
| 第 56-4 條 |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 ,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 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 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 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 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
| 第 56-5 條 |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 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 ,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 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 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 |
| 第 57 條 | (C)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 及站、車人員之指導。(D)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通行。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 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
| 第 62 條 | (A)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 ,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 | |
| 第 63 條 |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故無(B)所描述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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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273
樓上的:是62.63條沒錯唷~可能他貼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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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97
了解~~感謝上榜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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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356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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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