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規定中,不包含下列那項陳述?
(A)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B)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
限制之
(C)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D)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統計: A(74), B(770), C(127), D(78), E(0) #2174946
詳解 (共 3 筆)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64 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第 56-1 條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第 57 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C)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D)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A)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63 條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第 64 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A)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第62條
(B)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第61條
(C)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第57條
(D)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第57條
(B)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 限制之--高速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