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按事業不得在其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有違反前述規定者,下列何者為最正確?
(A)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B)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或停止其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D)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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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89), C(359), D(1283), E(0) #393196
統計: A(87), B(89), C(359), D(1283), E(0) #393196
詳解 (共 4 筆)
#904595
| 第 41 條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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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643
已修法,為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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