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報案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拾得物財產價值如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考量客觀價值輕微,僅登記拾得人姓名暨聯絡方式,不必填寫拾得物收據,以簡化業務手續
(B)經觀察辨識拾得物之明顯外觀,已獲知遺失人之相關資訊者,逕行通知遺失人前往警察機關認領,不必填寫拾得物收據
(C)無法獲知遺失人或已通知遺失人而未認領者,得逕行通知拾得人依民法第 807 條之 1 規定處理,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D)由值班人員當面逐一清點其所交存拾得物,並填製或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二聯,詳予登記拾得人姓名、住址…等資料,將收據第一聯交付拾得人執憑,處理情形填記於拾得物登記簿,並將資料輸入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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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 C(76), D(1329), E(0) #2353482
統計: A(17), B(13), C(76), D(1329), E(0) #2353482
詳解 (共 4 筆)
#5027926
依我來看,500元以下的遺失物其實很多,如果真要處理會沒完沒了。
所以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第12點-拾得物財產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不適用本規定,並告知拾得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處理。
但其不具財產價值而僅具情感價值或經濟價值無法估算者,不在此限。(應該是除了錢以外的非日常用品)
而民法807-1條簡單說就是遺失物沒在規定內領走,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權或變賣的錢
如果有誤解請大大們指教 鞭小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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