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旅行社僱用領有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黎大仁,擔任大陸廣州旅行社所組之臺灣豪華遊團體之導 遊,雙方約定以小費及購物佣金抵替導遊報酬,該旅行社違反那個法規?
(A)旅行業定型化契約
(B)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C)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D)旅行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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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70), C(6), D(178), E(0) #86287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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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 載事項。 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 名目抵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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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3-1 條
1.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2.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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