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查核人員依受查者之情況不同,可選擇適當之基準,例如所報導淨利之組成項目(如收入總額、銷貨毛利、費用總額及稅前淨利)、權益總額或淨資產價值。繼續經營單位稅前淨利通常可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受查者之基準。如繼續經營單位稅前淨利波動過大,則其他基準可能較為適當,如銷貨毛利或收入總額。
SAS51 §19 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製造之受查者,查核人員可能認為以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之百分之五為適當;對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受查者,查核人員可能認為以收入總額或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一為適當。在不同情況下,較高或較低之百分 比可能被認為適當。
12 查核人員通常以所選用基準之某一百分比作為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起點,依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