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如下: 一、103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3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03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的金額。 四、103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12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多少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