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由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係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行政指導
(B)行政規則
(C)法規命令
(D)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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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081), C(93), D(17), E(0) #1858279

詳解 (共 4 筆)

#3300947

行政規則 常用名稱

要點、注意事項、規定、基準、須知、程序、

原則、措施、範圍、注意事項、規範、計畫、

作業程序、範本、方案、守則、章程、表…等


法規命令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律

法、律、條例或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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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776

行政程序

法規命令

 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151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152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153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154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155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156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157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58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行政規則

 159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160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161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162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行政計畫

 163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164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行政指導

 165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166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167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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