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販售供大家參考
以下個人認為,有錯請糾正
C—該簽帳單係以換取鑽錶之相當對價不得沒收故應該沒收鑽錶而不是帳單,實際上店家可以用該帳單向銀行領取費用
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針對C選項,我用關鍵字(偽造、信用卡、簽帳單、沒收)搜尋判決基本上會把簽帳單的「收執聯」跟「簽名聯」分別論述收執聯的部分,多未特別引用法條,概以「簽帳單收執聯,固為犯罪所生之物,惟均未扣案,且由各該特約商店留存,既非違禁物,且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論,跟本題C選項相同簽名聯的部分,則是「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1枚,雖無法辨識何人名義之署名,惟其簽名之意即為表達其係有權利使用信用卡之人,該文書係表示真正名義人確認交易標的、金額之意,而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有興趣大家也可以用其他關鍵字查看看:裁判書查詢 (judicial.gov.tw)
12 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