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股份有限公司若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甲公司擬合併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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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unny Cho 高二上 (2021/08/27)
(A)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一項: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 (B)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一項僅要求須持有一定股份,未要求須有實質之控制。 (C)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二項: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五項: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有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D)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四項: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