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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甲股份有限公司若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甲公司擬合併乙公司,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得經甲、乙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進行合併
(B)甲公司雖擁有乙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但尚未能直接控制其財務,則該項合併仍須經二公 司股東會之同意
(C)乙公司董事會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提出異議, 請求收買其持有之股份,甲公司則無此通知義務
(D)乙公司股東收買其所持有股份之請求,於甲、乙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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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高三下 (2017/06/26)
(B)甲公司雖擁有乙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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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林圓圓 高一上 (2021/07/15)

316-2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3F
Sunny Cho 高二上 (2021/08/27)

(A)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一項: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

(B)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一項僅要求須持有一定股份,未要求須有實質之控制。

(C)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二項: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五項: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有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D)公司法第316條之二第四項: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

12 甲股份有限公司若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甲公司擬合併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