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駕車不慎撞傷未成年人乙,因乙住院期間須人照料起居,遂由乙之母丙自行照顧乙 7 天,其後又僱用醫院看護丁 7 天。甲應如何賠償此部分之損害?
(A)僅須賠償依一般行情支付丁部分之看護費用
(B)須賠償丙之一週份薪資及依一般行情支付予丁之看護費用
(C)須賠償依一般行情之一週看護費用及實際支付予丁之看護費用
(D)須賠償丙之一週份薪資及實際支付予丁之看護費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54), C(330), D(109), E(0) #388917

詳解 (共 4 筆)

#1065496

民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19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的理解.

7
0
#2182472
應該賠償 薪資 一週看護費用 以及支付丁...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2
#678917
其實不太確定!
0
0
#7392108
  • ? 正確選項 (C) 的理由
    • 由母親丙照顧的 7 天(親屬看護):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被害人因受傷需人看護,雖由親屬(如母親丙)自行照顧而未實際支付費用,但親屬付出之勞務並非不能以金錢評價。此種親屬代付之勞務,應衡量僱用職業看護之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即依一般行情之一週看護費用)。這並非賠償丙的「原職薪資」,而是賠償「相當於一般看護行情的勞務價值」。
    • 僱用醫院看護丁的 7 天(職業看護):此部分屬於乙因傷增加的「實際生活上需要」,有實際支出財產,因此甲應賠償乙實際支付予丁之看護費用
  • ❌ 錯誤選項 (A) 的理由
    甲除了要賠償丁的費用外,對於親屬丙自行照顧的 7 天,也必須賠償相當於一般看護行情的費用。不能因為是親屬照顧就免除甲的賠償責任,否則形同免除加害人責任並剝奪親屬勞務價值。
  • ❌ 錯誤選項 (B) 的理由
    親屬看護費用的計算基準是「一般看護行情(勞務價值)」,而非親屬丙本身的原職薪資。不論丙原本月薪高低(縱使丙是高收入者或無業家管),皆是以一般看護行情來評價損害。
  • ❌ 錯誤選項 (D) 的理由
    如同上述,丙照顧的 7 天不能要求賠償丙的「原職薪資」,而是應以「一般看護行情」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