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執行法
第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12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於有立即處理之必要時,所採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