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為單方行為
(B)贈與須有受贈人之允諾,契約才能成立
(C)經公證之贈與,於受贈人過失傷害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D)立有書面之贈與,贈與人絕對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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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535), C(81), D(10), E(0) #396675

詳解 (共 2 筆)

#1180875

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
(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
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
一、民法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

二、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三、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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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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