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證人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證人有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施以保護之必要者,應請證人書立切結書
(B)證人保護,僅法官能核發證人保護書,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C)證人保護,時間急迫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 7 日內陳報
(D)證人保護法規定之保護措施,應就個案狀況需要審慎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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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01), C(55), D(9), E(0) #1809566
統計: A(60), B(701), C(55), D(9), E(0) #1809566
詳解 (共 5 筆)
#3003239
(A)證人有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施以保護之必要者,應請證人書立切結書(犯罪偵查手冊107條2項)
(B)證人保護,僅法官能核發證人保護書,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保護法第7條 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
(C)證人保護,時間急迫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 7 日內陳報 (保護法第4條)
(D)證人保護法規定之保護措施,應就個案狀況需要審慎選定之 ((保護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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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639
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
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
四、證言之重要性。
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
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
七、案件進行之程度。
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
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
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
四、證言之重要性。
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
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
七、案件進行之程度。
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
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補充 第 9 條
執行證人保護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第四
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
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
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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