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種牆壁構造不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A)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厚度在 7 公分以上者
(B)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 1 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 8 公分以上者
(C)以高壓高溫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 7.5 公分以上者
(D)中空鋼筋混凝土板,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總厚度在 12 公分以上,且單邊之板厚在 5 公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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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280), C(258), D(103), E(0) #1190226
統計: A(538), B(280), C(258), D(103), E(0) #1190226
詳解 (共 1 筆)
#136767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三)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以上者。
(五)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且單邊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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