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對於乙種旅行業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多少?
(A)新臺幣 100 萬元
(B)新臺幣 120 萬元
(C)新臺幣 150 萬元
(D)新臺幣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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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17), C(75), D(79), E(0) #3074603
統計: A(60), B(217), C(75), D(79), E(0) #3074603
詳解 (共 3 筆)
#6031132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
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
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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