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A)經勞動部許可從事看護工作
(B)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C)經勞動部許可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
(D)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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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61), D(201), E(0) #3254363

詳解 (共 2 筆)

#6406465
就業服務法§46 I ⓼海洋漁撈工作 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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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102

選項(A)、(B)、(C):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
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
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
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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